广东进出口商会APEC商务旅行卡管理办法
为做好本商会会员企业APEC商务旅行卡(以下简称“旅行卡”)的管理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一、根据政府APEC商务旅行卡业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本商会会员企业所持有的旅行卡必须交由商会会员企业主管部门统一保管,并接受商会的监督和管理,个人不得自行保管旅行卡。
二、本商会会员企业指定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旅行卡保管等管理工作,每次使用需报备登记。
三、持卡人因企业业务需要经批准后可向企业主管部门申请领用旅行卡,领用时须填写《XX公司APEC商务旅行卡领用申请表》(附件)并提交身份证进行查验。
四、持卡人回国后5天内必须将旅行卡交回企业主管部门统一保管,并办理退还旅行卡手续。如遇回国后即须再次出国处理企业业务的情形,亦须按规定重新办理领用手续。
五、持卡人使用旅行卡出国从事本企业业务时应遵守国家和本企业的出国纪律,禁止从事违反国家政策,损害国家和企业利益的活动,自觉维护中国企业家和本企业的形象。
六、如持卡人因更换护照、不慎遗失旅行卡等原因需要继续申领旅行卡的,经本人申请和企业批准,由企业统一向广东进出口商会业务主管部门为持卡人重新申请旅行卡。
七、本企业承诺自觉接受商会及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就旅行卡保管和使用等情况的检查。如遇此种检查,请企业持卡人积极配合做好检查工作。
八、根据企业对商会及政府业务主管部门的承诺,如因本企业管理不善导致企业的旅行卡遗失、损毁或被冒用并导致严重后果的,有关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将根据国家规定对该企业采取通报批评乃至中止、取消该企业旅行卡申请资格等处罚,请企业持卡人从维护企业自身形象和确保企业对外业务开展的大局出发,认真配合商会做好旅行卡的使用和保管工作。
九、持卡人如辞职离开企业,必须退还旅行卡。如持卡人不按照商会及政府和企业规定拒不交还旅行卡,属于违规行为,持卡人须承担由此造成的不良影响和责任。
十、如发生持卡人职务调整等企业认为该持卡人不再适宜持用旅行卡的情形,企业有权收回持卡人的旅行卡并交由商会业务主管部门提请注销。
十一、如持卡人利用旅行卡从事违反本商会和企业规定以及其他违反中国法律的行为,本商会将报请政府业务主管部门注销持卡人的旅行卡,并视情节轻重采取相应法律行为。
十二、如持卡企业未能完全履行商会会员企业义务,商会将不再负责该企业旅行卡的监管,并有权收回该企业所申办的旅行卡,并提请政府业务主管部门注销。
十三、企业主管部门每年年底须将全年使用和保管旅行卡的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告商会业务主管部门。
十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并经广东进出口商会授权,由广东进出口商会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